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安市干旱灾害应急预案》等8部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中、省、黑河市直驻北安各有关单位:
《北安市干旱灾害应急预案》《北安市洪水灾害应急预案》《北安市雨雪冰冻及暴雪灾害应急预案》《北安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北安市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北安市冬季电热煤供应保障应急预案》《北安市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北安市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并做好衔接工作。
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7日
北安市干旱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 其他抗旱指挥机构
2.3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2.4 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职责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警级别及发布
3.2 预防预警信息
3.3 预警预防行动
3.4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2 Ⅰ级响应
4.3 Ⅱ级响应
4.4 Ⅲ级响应
4.5 Ⅳ级响应
4.6 不同干旱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7 具体应急响应措施
4.8 信息报送和处理
4.9 指挥和调度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2 信息发布
4.13 应急结束
5 应急处置
5.1 现场应急设备保障
5.2 应急队伍保障
5.3 交通运输保障
5.4 医疗卫生保障
5.5 治安保障
5.6 物资保障
5.7 经费保障
5.8 社会动员保障
5.9 临时避难场所保障
6 抗旱工作评价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宣传与培训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干旱灾害防范与处置工作,使干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续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旱灾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北安市行政区域内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供水水质被侵害以及次生衍生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努力减少干旱灾害损失,不断提高抗旱的现代化水平。
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相关部门各负其责。
抗旱以保障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抗旱工作按照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坚持依法抗旱,实行公众参与,专群结合。
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本着“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的原则,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坚持抗旱统筹,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市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全市的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各乡镇和有关单位设立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区域、本单位的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1 市防指组织机构
市防指总指挥由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人武部部长,市应急局局长、市水务局局长、市城管执法局局长等人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卫健局、市自然资源局、黑龙江省水文水资源中心黑河分中心北安勘测队、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市气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教体局、市工信科技局、市发改局、国网黑龙江北安市电业局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黑河销售分公司北安经营部、绥化车务段北安车站、武警黑河支队一大队、通北林业局有限公司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应急要求,市防指总指挥可对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整。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设在市应急局,承担市防指日常工作。
2.1.2 总指挥职责
负责部署开展全市抗旱工作,指挥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参与抗旱救灾各项工作。
2.1.3 副总指挥职责
按照总指挥的部署,负责具体安排抗旱救灾各项工作。
2.1.4 成员单位职责
市交通局:为抗旱救灾优先组织和提供交通运输工具,保障运输道路畅通。紧急抗旱期间,根据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命令,组织征调交通运输工具,协助组织实施交通管制。
黑龙江省水文水资源中心黑河分中心:负责监测河流水情变化形势,及时提供相关河流水情数据,主动当好参谋,做好预测预报工作。
市林草局:负责市属林场(包括所属水库)抗旱的领导组织和监督检查。
绥化车务段北安车站:负责北安火车站在干旱期间车量及乘客的饮水用水工作, 保证车量及人员出行安全。
市委宣传部:负责抗旱救灾舆论导向的宣传,指导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通北林业局有限公司:负责抓好辖区内防汛抗旱工作。
市教体局: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学校在抗旱期间饮水用水工作,确保中小学生和教职员工饮用水安全。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根据抗旱总体规划协助指导全市抗旱规划制订工作,并对城区的道路、桥涵、排水等市政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市民出行安全。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挥调度专职消防员扑火救灾的工作,及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黑河销售分公司北安经营部:负责干旱灾害期间全市石油天然气的调动、储备、供应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实时雨情和天气形势分析资料,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抗旱救灾期间的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组织抗旱抢险工作,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协调指导防治地质灾害工作,及时提供灾情信息,管理省、市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灾民生活、救助,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负责监督和处理抗旱救灾中重大安全事故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抗旱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保障社会稳定、水利工程设施、设备安全以及水源安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
市财政局:负责协同市防汛抗旱办公室申报、筹集、安排应急干旱所需资金。对市防办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协商,及时下拨,监督使用
市工信科技局:负责市属工业企业抗旱期间的领导组织和监督检查,确保重点工业企业的安全用水。
武警黑河支队教导队:负责应急救援、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工作。
武警黑河支队一大队:负责为应急抢险、救援、救灾提供专业支持。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抗旱工作以及抗旱方案的实施,调运抗旱物资,负责全市抗旱水源工程调度管理,提供抗旱技术支持,组织实施全市抗旱水源以及抗旱工程修复、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的旱情动态统计工作及提供抗旱技术支持。
市卫健局:负责组织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国网黑龙江北安市电业局有限公司:负责全市供电线路的安全工作,确保抗旱用电期间的电力供应。
市发改局:负责对全市干旱灾害期间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市住建局:负责住建领域抗旱工作。
赵光农场有限公司:负责按照防洪法和安全生产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重点抓好区域内抗旱工作。
建设农场有限公司:负责按照防洪法和安全生产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重点抓好区域内抗旱工作。
红星农场有限公司:负责按照防洪法和安全生产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重点抓好区域内抗旱工作。
长水河农场有限公司:负责按照防洪法和安全生产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重点抓好区域内抗旱工作。
融通农业发展(北安)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按照防洪法和安全生产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重点抓好公司管辖区域内抗旱工作。
泓安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按照防洪法和安全生产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重点抓好公司所属相关企业的抗旱工作。
市防指组织机构人员及联络电话根据每年市防指成员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各成员单位落实联络人员,实行联络员制。
2.1.4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防办承担市防指日常工作,贯彻省及黑河防指决定,按照要求组织全市抗旱工作,负责全市抗旱物资的计划、储备、调配和管理,指导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与管理。
2.2 其他指挥部机构与职责
针对某些重大以上突发事件(水污染、水源地破坏),各乡镇及相关单位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2.3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由市政府抽调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专家组,指导旱区开展抗旱救灾工作。
2.4 各乡镇抗旱指挥机构职责
各乡镇抗旱指挥机构,在市防指和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抗旱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警级别及发布
3.1.1 根据旱灾的程度和发展态势等因素,农业干旱和城市干旱依次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四个预警级别,预警级别与应急响应级别条件相同。
3.1.2 预警级别坚持动态确定原则,根据旱灾危害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建议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1.3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要以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名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宣传车等方式进行。
3.2 预防预警信息
3.2.1 气象、水文干旱信息
(1)气象、水文部门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对当地干旱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2)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旱灾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
3.2.2 旱情信息
(1)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农业生产、农村人畜饮水、城市供水、林牧渔业、乡镇企业、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市防指应掌握全市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市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一旦发生旱情,上报黑河市防指。
3.3 预防预警行动
3.3.1 抗旱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工作,增强全民预防干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抗旱责任人、抗旱队伍,加强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抗旱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及时检修水库、塘坝、泵站及机电井等抗旱水源工程,以保证正常运用。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抗旱预案、城市应急供水方案。
(5)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3.3.2 干旱灾害预警
(1)市防指及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市防指及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市防指及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3.3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出现供水危机,由市防指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准备。
3.4 预警支持系统
3.4.1 干旱风险图
市防指及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干旱风险图。
市防指及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各类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4.2 抗旱预案
市防指及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市抗旱预案由市政府审批,报黑河市防指备案,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各乡镇及相关单位必须贯彻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干旱灾害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一般)四级响应。
4.1.2 进入旱期,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1.3 市防指负责全市跨地区、跨行业和关系重大的水利工程调度,其他水利工程调度由所属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负责,必要时视情况由黑河市防指直接调度。
4.1.4 干旱灾害发生后,由市政府和市防指负责组织实施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5 干旱灾害发生后,由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政府和市防指报告情况。
4.2 抗旱Ⅰ级应急响应
4.2.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春季受旱面积占全市播种面积的比例超过45%;
(2)夏伏季受旱面积占全市播种面积的比例超过40%。
4.2.2 响应行动
市防指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市防指要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市防指的统一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黑河市防指备案。发生特别重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时,市防指经市政府批准,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省防指和黑河市防指,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请示省政府向重点受旱地区拨付抗旱资金,实施各项抗旱措施;督促、监督供水企事业单位加强对供水、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管理与维护,按照要求启用应急备用水源,确保城乡供水安全。
4.3 抗旱Ⅱ级应急响应
4.3.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春季受旱面积占全市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35%至45%;
(2)夏伏季受旱面积占全市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30%至40%。
4.3.2 响应行动
市防指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及时组织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黑河市防指备案;督促市防指各成员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工作,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请示省政府向重点受旱地区拨付抗旱资金,实施各项抗旱措施。
4.4 抗旱Ⅲ级应急响应
4.4.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春季受旱面积占全市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25%至35%;
(2)夏伏季受旱面积占全市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20%至30%;
(3)城市或者2个以上乡镇因旱乡镇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30%。
4.4.2 响应行动
市防指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根据旱情发展趋势,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监视水量供求变化,加强抗旱水源的管理和统一调度;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动员部署抗旱工作。
4.5 抗旱Ⅳ级应急响应
4.5.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春季受旱面积占全市播种面积的比例超过15%至25%;
(2)夏伏季受旱面积占全市播种面积的比例超过10%至20%;
(3)1个乡镇因旱乡镇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30%。
4.5.2 响应行动
市防指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4.6 不同干旱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市防指根据实际情况,按Ⅳ、Ⅲ、Ⅱ、Ⅰ应急响应,制定相应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4.6.1 农业和城市一般干旱
(1)掌握旱情变化,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2)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3)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4.6.2 农业和城市较大干旱
(1)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2)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3)根据旱情发展趋势,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会商、动员部署。
(4)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4.6.3 农业和城市重大干旱
(1)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2)及时组织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进行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3)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4)督促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各成员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紧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5)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6)请示市政府向重点受旱地区拨付应急抗旱资金,实施各项抗旱措施。
4.6.4 农业和城市特别重大干旱
(1)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市防指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有关单位要按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3)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紧急抗旱措施,如:紧急开源、紧急限水、紧急调水、紧急送水等。
(4)密切监视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
(5)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6)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7)请示省、黑河市政府向重点受旱地区拨付应急抗旱资金,实施各项抗旱措施。
4.7 具体应急响应措施
4.7.1 发生各等级干旱灾害,采取以下具体响应措施:
(1)通过工程措施,努力增加抗旱水源,干旱期间,各地要通过大打抗旱井、修建二级提水、架设临时提水泵站、修建临时截流工程、修建固定储水罐、依法启用自备井、动用城市备用水源等措施,努力增加抗旱水源。
(2)采取紧急时期的限水措施。农业干旱采取各压缩用水定额措施,维持作物不死苗;城市采取限量供水,定时供水等措施,度过缺水难关。
4.7.2 调水权限
发生旱情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市防指协调水库放水,以缓解下游旱情。小型水库由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协调放水,中型水库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协调放水。
4.8 信息报送和处理
4.8.1逐级上报。由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收集实时旱情,上报至市防办。
4.8.2 定量分析。气象、水文部门根据全市雨量站和蒸发站实测雨量和蒸发数据,分析计算土壤含水量指标,低于正常指标,出现旱情迹象时,定时向市防办报告。
4.8.3 定点监测。逐步建立旱情信息监测点,监测实时土壤墒情,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及抗旱信息系统传输至市防办。
4.8.4 综合报告。市防办综合旱情信息,根据干旱影响范围、干旱程度及发展趋势,及时向市委、市政府、黑河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8.5 信息共享。旱情快速应急信息系统为市防指系统。常规和现场采集信息包括气象、雨情、水情、蒸发、土壤含水量、水质、受旱情况等。分别由市气象局、水文通过联网信息系统和人工传送两种方法报送市防办。受旱情况由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利用报表形式报送市防办。各类信息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后报送黑河市防办,供抗旱会商决策或旱情预警发布使用。
4.9 指挥和调度
抗旱决策指挥实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原则,实行抗旱会商决策机制,建立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防汛抗旱责任制。市防指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协调指挥全市抗旱救灾工作,明确抗旱工作方针和措施,加强大中型水库和灌区用水调度,协调抗旱用电负荷,解决跨区域水源工程用水矛盾。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协调当地抗旱有关工作。
4.9.1 出现旱灾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市防指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9.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9.3 发生重大以上干旱灾害后,市防指应派出由指挥部副总指挥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抗旱救灾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当发生重旱和特重旱情时,卫生防疫部门应组织力量对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饮用水源进行清洁消毒,对重旱区可能发生的疫病提前采取防疫措施。对于水源严重缺乏、地处偏远的重旱区群众,必要时由当地政府和民政部门组织其临时转移至饮水安全区域,并给予适当的临时生活救助。具体实施范围和时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各级人民政府、市防指根据灾情发展,动员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防指成员单位全力支持抗旱救灾工作。组织旱区广大干部群众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队伍、抗旱报务队等专业抗旱队伍全力投入抗旱救灾。
4.12 信息发布
4.12.1 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2.2 旱情及旱情动态由市防办统一审核、发布。
4.12.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3 应急结束
4.13.1 当旱情解除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及时发布旱情解除指令,并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4.13.2 抗旱紧急期由政府征用、调用的有关抗旱设施,在旱情解除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 应急保障
5.1 现场应急设备保障。各级人工影响天气部门要及时做好维护保养,同时适时进行设施的更新和添置。重旱年份,根据旱情发展趋势,紧急增购。当江河水位严重偏低,各地、市城区取水发生困难时,各级供水部门要准备必要的应急提水设备设施,在原址延伸取水,或另外架设临时取水管道,保证城市居民饮水需要。供水部门根据历年取水情况确定应急方案。农机部门要储备必要的移动抽水设备,保证群众抽水抗旱设备供应货源。
5.2 应急队伍保障。发生重旱和特重旱情时,市防指会商决定并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中、省、黑河及市直有关单位、市防指成员单位要全力组织人力、物力、财力,全力支持重旱区开展抗旱救灾及灾后恢复生产。
5.3 交通运输保障。市交通局负责抗旱救灾运输保障工作,制定相应运输保障方案,确保抗旱和救灾物资运输畅通。
5.4 医疗卫生保障。市卫健局负责协调各级卫生及防疫部门对旱区可能出现的疫情提前防疫,对灾区群众治病提供医疗保障。卫生部门要制定具体医疗卫生保障方案。
5.5 治安保障。市公安局负责协调指导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打击偷窃破坏抗旱设备、抗旱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门要制定具体治安保障方案。
5.6 物资保障。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黑河销售分公司北安经营部和市农机局要组织油源,保证抗旱用油供应。市工信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局、市供销社要加强对国家和地方储备粮、油的使用管理,保证灾民粮、油供应,做好与灾民生活相关的急需品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工作,保证灾区市场物价稳定。相关单位要做好物资保障。
5.7 经费保障。发生旱情后,市防指和市财政局要联合向黑河市防指、黑河市财政局申请特大抗旱补助经费;发生特重旱情时,市政府要向黑河市政府申报抗旱救灾补助。同时,市财政局要安排一定的抗旱资金,用于重旱区抗旱救灾。中央特大抗旱补助经费和省级抗旱补助经费要用于旱区抗旱超过正常部分的油、电差价补助和临时水源工程建设补助、抗旱服务组织建设补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补助及抗旱新技术、新措施推广补助等。市审计局、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使用监督和使用,确保资金合理使用。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局等相关单位负责向省有关部门申请救灾经费,用于灾民救济和恢复生产工作。
5.8 社会动员保障。发生重旱和特重旱情时,当地政府和市防指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防汛抗旱责任制要求,动员社会各部门积极参与支持抗旱救灾工作,确保社会力量到位。
5.9 临时避难场所保障。对饮水特别困难的群众,必要时各地根据人员分布状况,按就近安排的原则,在靠近水源的地方设立临时安置场所。具体实施方案由各乡镇制定。
6 抗旱工作评价
每年市防指应针对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提出改进建议,全力做好抗旱救灾各项工作。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1.1 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7.1.2 一般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比例达到25%。
7.1.3 较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比例达到35%。
7.1.4 重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比例达到45%。
7.1.5 特别重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比例达到50%。
7.1.6 土壤含水量:亦称“土壤含水率”、“土壤湿度”,指单位数量土壤所保持的水量。
7.1.7 干旱:植物耗水多于吸水导致植物体内水份过多亏缺而受害的现象。根据发生的原因不同,可分为大气干旱、土壤干旱和生理干旱。
7.1.8 土壤墒情:指土壤含水量,是通过土壤湿度测定来进行评定的。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利工程建设等情况,由市防办组织有关专家,每3年进行一次评审,并视情况变化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7.3 宣传与培训
7.3.1 公众信息交流。市防指和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及时抗旱应急预案具体内容,明确重大干旱发生时的接警电话和负责单位,保证决策单位第一时间获取第一手资料。要通过新闻媒体、现场指导、讲课、科技下乡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抗旱知识宣传工作,使广大农民能够基本做到轻旱自救、重旱配合。
7.3.2 培训。市防指成员单位要确定专人参与抗旱工作,并有针对性地对其所担负工作进行系统培训。各级抗旱服务组织要定期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抗旱能力和水平。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市政府将对在抗旱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人为灾害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北安市洪水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机构与职责
2.2 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2.3 其他防汛指挥机构
2.4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警级别及发布
3.2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2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4.3 Ⅰ级响应
4.4 Ⅱ级响应
4.5 Ⅲ级响应
4.6 Ⅳ级响应
4.7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8 信息报送和处理
4.9 指挥和调度
4.10 抢险救灾
4.11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2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3 信息发布
4.14 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3 技术保障
5.4 宣传、培训和演练
6 善后工作
6.1 救灾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6.3 水毁工程修复
64 灾后重建
6.5 防汛工作评价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2 预案管理和更新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做好我市洪水灾害的防御工作,实现防汛工作提出的确保我市中小型水库、村屯和交通干线安全,确保人民生命安全的工作目标,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习近平总书记“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新理念为工作出发点,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尊重规律、人水和谐,坚持依法防控、科学防控、综合防控、群防群控,坚持兴利除害结合、防灾减灾并重、治本治标兼顾、政府社会协同,加快构建与全面小康社会相适应的防汛抗旱减灾体系,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编制导则》(SL754—2017)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洪水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洪水灾害包括:河流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洪原则,当洪水灾害发生时,把保障人员生命安全作为第一要务,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
坚持分级负责原则,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结合原则。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防抗结合。
坚持因地制宜原则。防汛工作坚持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坚持依法防控,群防群控原则。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政府设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工作。各乡镇和有关单位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地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机构与职责
北安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市的防汛工作,总指挥由市政府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市人武部部长,市应急局局长、市水务局局长、市城管执法局局长、通北林业局有限公司分管领导、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北安分公司分管领导等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卫健局、市自然资源局、黑龙江省水文水资源中心黑河分中心北安勘测队、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市气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教体局、市工信科技局、市发改局、市林草局、国网黑龙江北安市电业局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黑河销售分公司北安经营部、绥化车务段北安车站、武警黑河支队一大队、融通农业发展(北安)有限责任公司、泓安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应急要求,市防指总指挥可对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整。
北安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设在市应急局,承担市防指日常工作。
2.1.1 总指挥职责:
负责市防指全面工作。
2.1.2 副总指挥职责: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协助总指挥开展工作。
副总指挥(人武部部长):协助总指挥开展工作,重点抓好抗洪抢险民兵队伍的组建和指挥。
副总指挥(通北林业局有限公司分管领导):按照防洪法和安全生产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重点抓好森工系统辖区内防汛抗洪工作。
副总指挥(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北安分公司分管领导):按照防洪法和安全生产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重点抓好农垦区域内防汛抗洪工作。
副总指挥(市应急局局长):协助总指挥调动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参与抢险、救灾和应急处置工作。
副总指挥(市水务局局长):协助总指挥抓好做好监测预警、调动全市防洪工程、组织水利和防汛专家组为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副总指挥(市城管执法局局长):协助总指挥抓好城市防洪排涝工作。
2.1.3成员单位职责:
市交通局:负责所辖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保障抗洪抢险救灾期间运输畅通并优先通行,协调组织地方交通部门组织运力,做好防汛抢险人员、物资、设备的运输保障工作。
黑龙江省水文水资源中心黑河分中心:负责水情监测及预报工作,分析来水过程。当流域内降雨、水库、江河水位、流量达到一定标准,及时向防汛指挥部提供雨情、水情和有关信息并进行判别。
市林草局:负责市属林场(包括所属水库)防汛抗洪的领导组织和监督检查。
绥化车务段北安车站:负责铁路系统的防汛抗洪工作,抓好铁路桥涵、路基等重点部位的防汛抗洪工作,确保铁路运输畅通无阻。
市委宣传部:负责防汛抢险救灾舆论宣传,指导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通北林业局有限公司:抓好辖区内防汛抗旱工作,重点抓好水利工程(包括水库)安全度汛工作。
市教体局: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度汛工作,做好学校师生防汛安全教育,督促指导受灾学校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教学秩序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市内涝防范工作,指导地下空间防内涝,维护排水设施,排除积水等工作,抓好所属水库防汛工作。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应急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黑河销售分公司北安经营部:负责防汛、抢险、救灾期间的油料供应。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影响汛情的天气形势做出监测、分析和预报。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做出滚动预报,并向市防指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市行政区域内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防治工作,及时向市防办提供相关信息。
市应急局:组织防汛抢险工作,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协调指导防治地质灾害工作,及时提供灾情信息,管理省、市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灾民生活、救助,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负责监督和处理汛期安全生产及抗洪抢险救灾中重大安全事故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防汛抢险及灾区负责防汛紧急期的交通保障和指挥,确保防汛抢险救灾车辆通行安全和畅通;负责抓好紧急防汛期人员及财产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维护好灾区的安全秩序协助组织群众安全转移。
市财政局:负责抗洪救灾及水毁工程修复资金的向上争取、分配、拨付、管理、监督抗洪救灾资金的使用,组织防汛应急物资采购。
市工信科技局:负责市属工业企业防汛抗洪的组织和监督检查,确保重点工业企业安全。
武警黑河支队教导队:负责应急救援、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工作。
武警黑河支队一大队:负责为应急抢险、救援、救灾提供专业支持。
市水务局:负责所辖防洪工程的运行安全,指导全市水利设施的安全运行工作;承担水情雨情监测预警和洪水预报,组织实施重要水工程的防洪调度,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水毁水利工程修复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及时掌握农田水利工程及农业受灾情况,负 责农业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及时评估农田水利工程水毁情况并组织其水毁工程修复。
市卫健局:负责洪涝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组织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与流行。
市住建局:负责住建领域防汛工作。
国网黑龙江北安市电业局有限公司:负责城区供电线路的安全度汛工作,确保防汛抗洪期间供电安全。
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北安分公司:负责综合协调农垦系统在北安的4个农场的防汛抗旱工作。
市发改局:负责指导防汛抗旱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防汛抗旱设施建设、重点工程除险加固、水毁工程修复投资计划的协调安排。
赵光农场有限公司:按照防洪法和安全生产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重点抓好区域内防汛抗洪工作。
建设农场有限公司:按照防洪法和安全生产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重点抓好区域内防汛抗洪工作。
红星农场有限公司:按照防洪法和安全生产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重点抓好区域内防汛抗洪工作。
长水河农场有限公司:按照防洪法和安全生产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重点抓好区域内防汛抗洪工作。
融通农业发展(北安)有限责任公司:按照防洪法和安全生产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重点抓好公司管辖区域内防汛抗洪工作。
泓安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照防洪法和安全生产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重点抓好公司所属相关企业的防汛抗洪工作。
市防办:贯彻市防指决定,督促检查市防指成员单位做好防汛工作;承办市防指日常工作。按照要求组织全市防汛工作;负责防汛物资的储备、调备和管理;负责防汛值守及通讯联络、信息传递和发布;负责水毁水利工程统计及修复资金争取。
2.2 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各乡镇要成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市防指和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区域的防汛工作。
2.3 其他防汛指挥机构
水务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水文、气象、电力、交通、铁路等部门,汛期也应成立防汛组织,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有防洪任务的重要水利水电工程、有防洪任务的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部。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2.4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市防指成立防汛专家组,由有关水文、气象、水务、科研等单位人员组成。负责提供防汛抢险方案,对市防汛抢险进行指导,解决抢险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难题,当发生重大汛情时赶赴现场协助地方制定切实可行的抗洪抢险方案,处理重大险情,指导地方抗洪抢险。市水务局副局长任专家组组长,市防办主任为联系人。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警级别及发布
3.1.1 依据洪水位、流量或重现期及紧急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与发展态势,将洪水预警由低至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共四个预警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即洪水蓝色(四级)预警、洪水黄色(三级)预警、洪水橙色(二级)预警和洪水红色(一级)预警。
3.1.2 洪水蓝色(四级)预警条件: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蓝色(四级)预警。
江河水位(流量)接近警戒水位(流量);
洪水重现期接近5年。
3.1.3 洪水黄色(三级)预警条件: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黄色(三级)预警。
江河水位(流量)达到或超过警戒水位(流量);
洪水重现期达到或超过5年;
3.1.4 洪水橙色(二级)预警条件: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橙色(二级)预警。
江河水位(流量)达到或超过保证水位(流量);
洪水重现期达到或超过20年。
3.1.5 洪水红色(一级)预警条件: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红色(一级)预警。
江河水位(流量)达到或超过历史最高水位(最大流量);
洪水重现期达到或超过50年。
3.1.6 预警级别坚持动态确定原则,根据洪水灾害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内容等。
3.1.7 预警信息发布
洪水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由水文机构按照管理权限报市防指审核后由政府向社会统一发布。
山洪灾害预警信息由市、乡镇、村依据当地山洪预案、山洪预警平台监测数据、值守人员掌握的降雨量和河流水位发出预警。
水库重大险情预警由水库管理单位及市防指发布。
渍涝灾害预警由发生渍涝灾害所在地防指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信息网络、警报器等方式进行。媒体要及时播发、刊登预警信息,不得删减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事发地政府要根据预警级别做好相应防范准备。
3.2 预防预警信息
3.2.1 气象、水文信息
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市防指。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洪水灾害时,市防指就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河流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监测时段,及时上报监测结果,雨情、水情应在1.5小时内报到市防办,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到市防办,为防汛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2.2 工程信息
当河流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洪水量级、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措施等。
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工程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以及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立即启动抢险预案,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管理部门和市防指准确报告。
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中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后上报市防指,市防指在1小时内报黑河市防指。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立即启动抢险预案,向可能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2.3 洪水灾情信息
(1)洪水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水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市防指报告受灾情况,市防指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和黑河市防指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市防指,市防指在1小时内报黑河市防指。
3.3 预防预警行动
3.3.1 预防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洪水灾害和自我保护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责任人、防汛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伍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建设,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防护的乡镇、村屯及时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和完善各类洪水灾害和城市防洪排涝应急预案、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研究制订水库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和防御超标准洪水应急方案。针对河流堤防险工险段,制定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各乡镇和重点工程应分别储备必要的防汛物料,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山洪易发区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队伍、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河流、水库、人工水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拆除。
3.3.2 江河洪水预警
(1)当河流即将出现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预报最新水情,为预警提供基本依据。
(2)河流洪水预警由市水文部门按照国家防总《水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向社会统一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报市防指审核后发布。
3.3.3 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人员和财产。
3.3.4 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措施。水文、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预警。
(2)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充分发挥已建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平台作用,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启动当地防山洪预案,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4 预警支持系统
3.4.1 洪水风险图
(1)市防指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除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
(2)市防指应以各类洪水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的技术依据。
3.4.2 各类应急预案
市防指应根据各类应急预案加强演练工作的开展,做到主动应对。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分级与总体要求
4.1.1 按洪水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洪水预警由低至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共四个预警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即洪水蓝色(四级)预警、洪水黄色(三级)预警、洪水橙色(二级)预警和洪水红色(一级)预警,并与四个预警级别相对 应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4.1.2 进入汛期,各级防指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 水库等防洪工程按批准的调度权限进行调度。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闹龙河水库应按照黑河市水务局批准的调度运用计划调度,其他中小型水库应按照市水务局批准的控制运用计划调度。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 洪水灾害发生后,由事发地乡镇政府和防指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5 洪水灾害发生后,由事发地乡镇防指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防指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黑河市防指。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6 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水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指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指通报情况。
4.1.7 因洪水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指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
4.1.8 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由市政府通过当地同级军事机关提出,同级军事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在险情、灾情紧急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可以直接向驻军部队提出救助请求,驻军部队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实施救助,并向上级报告;驻军部队发现紧急险情、灾情也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实施救助,并向上级报告。
4.2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由市防办提出启动响应建议,报总指挥同意,市防指分别启动各级响应,并立即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4.3 Ⅰ级响应
4.3.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Ⅰ级响应:
(1)多条中型河流同时发生特大洪水;
(2)重点中型水库出现垮坝征兆可能垮坝;
(3)堤防出现重大险情随时可能发生漫坝决口。
4.3.2 响应行动
市防指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黑河市防指报告,由市政府宣布启动Ⅰ级响应,可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由市防指主要负责人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抢险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启动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守护,及时控制险情。受灾地区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按照职责到分管区域组织防汛抢险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工作。
4.4 Ⅱ级响应
4.4.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多条中型河流同时发生大洪水或一条中型河流发生特大洪水;
中型水库和重点小(一)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垮坝;
中型河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决口。
4.4.2 响应行动
市防指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黑河市防指报告,由市政府启动Ⅱ级响应,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巡堤查险和堤防守护,及时控制险情。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抢险工作。
4.5 Ⅲ级响应
4.5.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多条中型河流同时发生一般洪水或一条中型河流发生大洪水;
(2)中型河流干流堤防出现多处较大险情可能发生决口;
(3)小(一)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垮坝。
4.5.2 响应行动
由市防指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抢险工作,并宣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民政、卫生部门及时救助受灾人员并做好防疫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防汛救灾工作。
4.6 Ⅳ级响应
4.6.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一条中型河流发生较大洪水或多条小型河流发生大洪水并对城市(城镇)防洪有重大影响;
(2)中型河流堤防出现险情、保护城镇或5万亩农田的小型河流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决口;
(3)小(二)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垮坝。
4.6.2 响应行动
市防指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抢险工作,加强值班,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
4.7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7.1 河流洪水
(1)当河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按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请求动用消防救援大队、军队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和突击抢险。
(2)当河流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根据河流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洪预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蓄洪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市防指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7.2 渍涝灾害
当出现渍涝灾害时,乡镇(农垦、森工、融通)防指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7.3 山洪灾害
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市防指负责,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量或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乡镇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对紧急转移群众做出决策,如需要转移应立即通知相关村(屯)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转移受威胁地区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发生山洪灾害后,若有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市防指应迅速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如发生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防指应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7.4 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垮塌
(1)当出现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库垮塌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应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
(2)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垮塌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指挥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事发地防指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封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市防指的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8 信息报送和处理
4.8.1 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信息由市政府统一核准,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8.2 防汛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8.3 属一般性汛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市防办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指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指值班室上报。
4.8.4 发生特别严重、严重的汛情、险情、灾情时,立即报告黑河市防办。
4.9 指挥和调度
4.9.1 出现洪水灾害后,事发地防指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指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9.2 事发地的防指负责人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9.3 发生重大洪水灾害后,市防指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10 抢险救灾
4.10.1 出现洪水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指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10.2 事发地防指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10.3 事发地防指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队等实施。
4.10.4 处置洪水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市防指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11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1.1 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指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11.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指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1.3 出现洪水灾害后,事发地防指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1.4 事发地防指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1.5 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1.6 出现洪水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指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2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2.1 出现洪水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2.2 必要时可通过当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3 信息发布
4.13.1 防汛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3.2 汛情、防汛动态等,由市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洪水灾情的,由市防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发布。
4.13.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3.4 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的地点,其汛情及防汛动态等信息由各地防汛指挥机构审核和发布;涉及洪水灾情的,由各地防汛机构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发布。
4.14 应急结束
4.14.1 当洪水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市防指可视汛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4.14.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4.14.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指协助乡镇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洪水灾害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通信运营部门依法为应对洪水灾害提供畅通的信息保障。
5.1.2 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确保信息畅通。
5.1.3 出现洪水灾害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1.5 各通信公司、无线电管理处负责防汛抢险期间通信网络的畅通。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
(2)市防指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防汛抢险队伍分为:专业抢险队伍、非专业抢险队伍、部队抢险队伍和群众抢险队伍。
5.2.3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救灾、抢排渍涝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救灾物资运输。
5.2.5 医疗保障
卫生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医疗卫生专业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防治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洪水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 物资保障
市防指、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照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5.2.8 资金保障
市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洪水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
5.2.9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加抗洪抢险的义务。
(2)汛期,各级防指应根据洪水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洪。
(3)各级防指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洪水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工作。在防汛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3 技术保障
5.3.1 防汛指挥系统
完善市级防汛指挥系统,形成覆盖全市防汛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5.3.2 专家库
市防指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洪水灾害时,由市防指统一调度,派出专家,指导防汛工作。
5.4 宣传、培训和演练
5.4.1 公众信息交流
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当河流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市防指统一发布汛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救灾工作。
各级防指加大《洪水灾害应急预案》的宣传力度,向有关单位和群众发布洪水灾害应急预案内容。公布预警方式和报警电话,让公众了解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减灾常识。
5.4.2 培训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防指统一组织培训。
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1次培训。
5.4.3 演练
各级防指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6 善后工作
发生洪水灾害的乡镇(农垦、森工、融通)应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6.1.1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及时调拨用于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帮助受灾群众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饮用水、有房住,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1.2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1.3 乡镇(农垦、森工、融通)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源进行清除。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6.3.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
6.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市政府组织各相关部门开展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 防汛工作评价
每年各级防汛部门应针对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1.1 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2 汛期起止日期:我市汛期为6月15日至9月20日。
7.1.3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7.1.4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7.1.5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7.1.6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1.7 严重洪水灾害:也称大(重)灾,在较大范围内遭受严重的洪水灾害,损失较大,对经济发展造成一定影响。
7.1.8 中等洪水灾害:也称中灾,在比较大范围内遭受一般程度的洪水灾害,造成一定损失,对经济发展影响较小。
7.1.9 明白卡:山洪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的简称,卡片上有住户家庭成员、预警信号、信号发布人和防汛值班电话以及逃险路线、避险地点等信息。
7.1.10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7.1.11 中型河流:指流域面积1-5万平方公里之间的河流。我市指乌裕尔河、通肯河、南北河。
7.1.12 小型河流:指流域面积小于1万平方公里的河流。
7.1.13 全国重点防洪中型水库:我市的闹龙河水库为国家确定的防洪重点中型水库。
7.1.14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指制定,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3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订。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政府负责表彰;对防汛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 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安市雨雪冰冻及暴雪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市级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2.2 各乡镇政府有关单位应急指挥机构
2.3 成员单位职责
3 监测预警
3.l 监测预报
3.2 预警信息发布
3.3 预警准备
3.4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启动响应
4.3 现场处置
4.4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5 信息公布
4.6 应急终止或解除
5 恢复与重建
5.1 制定计划
5.2 调查评估
5.3 征用补偿
6 应急保障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2 预案管理
7.3 预案生效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立足应急管理新体制,突出重点、多措并举、协调联动,保证雨雪冰冻及暴雪灾害应对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雨雪冰冻及暴雪灾害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特别是迅速消除因冻雨导致地面严重结冰对道路交通和居民生活造成的影响,全力保畅通、保运行、防控次生(衍生)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雨雪冰冻及暴雪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黑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黑龙江省暴雪灾害应急联动机制》《黑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黑河市雨雪冰冻及暴雪灾害应急预案》《北安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 坚持生命至上、注重预防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雨雪冰冻及暴雪灾害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雨雪冰冻及暴雪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3.2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的原则。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应急管理部门、气象部门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资源信息共享,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工作合力,协同做好雨雪冰冻及暴雪灾害应对工作。
1.3.3 坚持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根据雨雪冰冻及暴雪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灾害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乡镇政府负责本地雨雪冰冻及暴雪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1.3.4 坚持信息支撑、高效应对的原则。运用互联网+、数字化+等手段,依托应急指挥平台、气象监测预警平台等载体,健全调度指挥、监测预警、应急处置运行机制,全面提高雨雪冰冻及暴雪灾害应对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做到及时监测、预警、响应和处置。
1.4 适用范围
1.4.1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雨雪冰冻及暴雪灾害,包括其次生(衍生)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市级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市雨雪冰冻及暴雪灾害应急工作,由市政府雨雪冰冻及暴雪灾害应急指挥部统筹指挥。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市级健全相应的本级指挥体系。
2.1.1 市雨雪冰冻及暴雪灾害应急指挥部
市雨雪冰冻及暴雪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对雨雪冰冻及暴雪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预警、响应救援和抢险救灾等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办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交警大队、市交通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房产服务中心、市教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局、市发改局、市文广旅局、市委宣传部、国网黑龙江北安市电业局有限公司、市工信科技局、北安通信管理办公室、市消防救援大队、市森林消防大队、市人武部、武警黑河支队教导队等有关部门领导组成。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传达市雨雪冰冻及暴雪灾害应急指挥部工作指令;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具体协调处理在实施雨雪冰冻及暴雪灾害应急工作中的有关事项;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会商雨雪冰冻及暴雪灾害发生发展趋势;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完善雨雪冰冻及暴雪灾害防御预案;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共同担任,联合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基本指挥场所设在市应急局,依托应急指挥平台系统,指挥全市雨雪冰冻及暴雪灾害应急响应工作;重大雨雪冰冻及暴雪灾害发生后,市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在灾害发生地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2.1.2 发生雨雪冰冻及暴雪灾害并造成重大危害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指挥长决定启动本预案。
2.2 各乡镇政府有关单位应急指挥机构
各乡镇政府有关单位应急指挥机构,在市级启动雨雪冰冻及暴雪灾害应急预案后或市气象部门单独发布预警的相关灾害后,要视灾情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在市指挥部统筹协调指挥下组织开展好本辖区、本单位低温雨雪冰冻防范应对及救灾工作。灾害发生后,各乡镇政府有关单位应急指挥机构要积极组织辖区村委会(村屯)、居委会(社区)、企事业单位全力清雪除冰;组织好附近村屯及志愿者为被困车辆人员送热水、食品,做好临时安置工作;加强对幼儿园、中小学校、医院、敬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检查,加强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防灾减灾措施,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密切关注雨雪冰冻及暴雪灾害对困难群众生活造成的影响,及时开展救灾和救助工作。
2.3 成员单位职责
市应急局:承办市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全市防御雨雪冰冻及暴雪灾害的协调和综合情况上报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御雨雪冰冻及暴雪灾害工作,并根据报道需要,向宣传部门提供相关信息。督查指导全市各部门严格执行24小时政务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做好灾害事故信息报告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加强工矿商贸等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灾情严重时,采取限产、停产措施,发生灾害事故时,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和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和因灾遇险群众。
市气象局:负责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雨雪冰冻及暴雪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监测、预报时段密度,灾情严重时开展现场应急监测和预报服务工作。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维护灾区救灾秩序、做好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撤离和转移;负责发布道路交通情况,视情况对局部地区实行交通管制,建立交通绿色通道,保证抢险救灾队伍、车辆优先通行;加强道路交通实时监控,及时发布交通指引信息,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协同公路管理部门做好公路通行管制工作;必要时对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积雪结冰路段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严防公路发生大面积、长时间交通拥堵和重特大交通事故。
市交通局、黑龙江省交投养护科技有限公司北安分公司:及时组织人员、机械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雪和融冰工作;指导道路客、货运输企业调整运输计划,及时疏导滞留旅客、抢运救灾物资;做好公路救援、抢险工作,保障全市公路交通畅通;及时提供交通系统雨雪冰冻及暴雪灾害损失情况。黑龙江省交投养护科技有限公司北安分公司负责调集人力和机械设备进行高速公路除雪保通,保障管养路段内高速公路正常通行。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加强城市道路、供水、供热、管道燃气等雨雪冰冻及暴雪灾害防御工作,制定应急预案,组建抢修队伍,储备机械设备和消冰除雪防滑物资,快速清理城市路面结冻和积雪,确保城市安全运行。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本级防御雨雪冰冻及暴雪救灾资金,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对受灾严重的区域给予重点和优先安排应急经费。
市民政局:负责灾害期间妥善安置流浪乞讨人员。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救助及时。保障敬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社会福利机构灾害期间的吃、住、衣、取暖等生活所需,落实福利机构防范灾害事故措施。
市房产服务中心、市住建局:配合有关部门动员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的危旧房屋内的人员,督导户外施工单位采取防范措施或停止施工。
市教体局:负责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停止室外活动;灾情严重时,采取停课措施,做好危险地域在校师生的抢险救援和转移安置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应负责对农作物(棚室栽培)、畜牧业、水产养殖做好必要防寒除冰、除雪等应急措施的服务、指导工作。
市卫健局:负责做好相关疾病防御知识宣传教育,做好灾害现场救护、医疗救治和疾病控制工作。
市发改局:负责启动生活必需品监测、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和供求信息,必要时与其他部门相协调动用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或紧急调运商品调剂余缺,保障市场供应。
市文广旅局:负责及时向旅行社、星级饭店、旅游景区发布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监督其做好灾害防御工作;灾情严重时,监督关闭旅游景点(区),做好游客的转移安置工作及旅游景点(区)的抢险救灾工作。
市委宣传部:按照市雨雪冰冻及暴雪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及时准确报道全市雨雪冰冻及暴雪灾害抢险救灾情况,做好舆论引导和新闻发布工作。
国网黑龙江北安市电业局有限公司:负责加强电力设备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查危险、排查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灾区供电系统抢修维护,确保雨雪冰冻及暴雪灾害期间抢险救灾的正常供电,及时抢修灾损电力设施、线路,防止大面积、长时间停电事故发生。
市工信科技局、通信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做好通信线路除冰维护工作,尽快恢复因灾毁坏的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畅通,保证雨雪冰冻及暴雪灾害期间气象信息传递、报送和救灾工作的通信线路畅通。
市消防大队、森林消防专业队:负责随时接受市雨雪冰冻及暴雪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参与灾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市人武部:参与组织指挥抗冻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部队、武警、民兵支援地方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及执行重大抗冻救灾措施等工作任务。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秩序,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根据市政府的指示,向黑河市请求派部队增援受灾地区。向黑河灾区请求派部队增援受灾地区。
绥化车务段北安车站:负责加强铁路沿线的巡视,组织铁路沿线除冰扫雪,保障铁路运营;及时通报预警信息及运营信息,必要时铁路停运,及时疏导滞留旅客。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黑河销售分公司北安经营部:负责应对雨雪冰冻及暴雪灾害的油料供应工作,确保油料供应安全、充足。
武警黑河支队教导队:负责组织协调武警支援地方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抢修道路及执行重大抗冻救灾措施等工作任务。协助搞好社会治安,维护抗冻救灾秩序。
雨雪冰冻及暴雪灾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要加强消冰除雪应急队伍建设,做好消冰除雪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工作,特别是要按照本预案要求,完善各自雨雪冰冻及暴雪灾害应急预案,在各自预案中要明确每一级别雨雪冰冻及暴雪灾害预警信号(雨雪冰冻预警信号3个级别;暴雪预警信号4个级别)具体的、针对性强的应对措施,把责任落实到人头,组织好灾害应急预案演练。当雨雪冰冻及暴雪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事件时,有关部门要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将启动预案情况向市应急局通报。
3 监测预警
3.l 监测预报
3.1.1 气象部门会同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快气象监测预报设施、站点及网络建设,提高对雨雪冰冻及暴雪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加强对雨雪冰冻及暴雪等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3.1.2 气象部门要及时发布雨雪冰冻及暴雪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市雨雪冰冻及暴雪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按照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2 预警信息发布
3.2.1 发布制度。雨雪冰冻及暴雪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雨雪冰冻及暴雪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
3.2.2 发布级别。气象部门要根据雨雪冰冻及暴雪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发展态势,分析确定预警信号级别。道路结冰预警信号级别分为三级,由强到弱分别用红、橙、黄3种颜色标示,红色为最高级别;暴雪预警信号分为四级,由强到弱分别用红、橙、黄、蓝4种颜色标示,红色为最高级别。
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雨雪冰冻;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雨雪冰冻;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有很大影响的雨雪冰冻。
暴雪蓝色预警信号: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4毫米以上,或者已达4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暴雪黄色预警信号: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6毫米以上,或者已达6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暴雪橙色预警信号: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暴雪红色预警信号: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3.2.3 发布途径。建立和完善气象系统、公共媒体、短信群发系统等多种手段互补的雨雪冰冻及暴雪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发布雨雪冰冻及暴雪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同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媒体及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要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发布,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
3.3 预警准备
各乡镇政府、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研究气象部门发布的道路结冰及暴雪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完善各自应急预案,有关责任人员、应急队伍要及时上岗到位,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单位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消冰除雪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各项准备工作。
3.4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各乡镇政府、各相关单位要做好道路结冰及暴雪灾害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各有关单位要按职责收集和提供雨雪冰冻及暴雪灾害发生、发展、损失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灾害信息,特别重大、重大雨雪冰冻及暴雪灾害信息,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4.2 启动响应
当雨雪冰冻及暴雪灾害即将发生或已发生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依据气象部门发布的道路结冰及暴雪灾害预警信号级别,提出启动相应灾害应急响应建议,经市政府同意,指挥长发布应急响应启动命令。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启动各自相关应急预案,按照本预案确定的相应职责,加强应急值守,密切监视灾情,针对预警信号级别、灾害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综合救援队伍处于临战状态,随时按市指挥部指令出动力量参加应急抢险救援行动。军警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等应急力量,接到市政府出兵请求后,协助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气象部门在进入雨雪冰冻及暴雪灾害应急响应状态后,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单位,依据各单位需求提供专门气象应急保障服务。新闻媒体要按要求随时播报雨雪冰冻及暴雪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
4.3 现场处置
雨雪冰冻及暴雪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市政府负责,灾害发生地乡镇政府雨雪冰冻及暴雪灾害应急指挥部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各单位依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等。
4.4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雨雪冰冻及暴雪灾害发生后市政府或市指挥部,可根据灾害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灾害处置,在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公共场所、沿街店铺等应当积极为公众提供避雪场所。
雨雪冰冻及暴雪灾害发生后,市政府或市指挥部要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向上级请求邻近的县级政府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雨雪冰冻及暴雪灾害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4.5 信息公布
雨雪冰冻及暴雪灾害的信息公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单位按规定办理。
雨雪冰冻及暴雪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雨雪冰冻及暴雪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4.6 应急终止或解除
雨雪冰冻及暴雪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要发布灾害预警信号降低或解除信息,经市政府同意,市雨雪冰冻及暴雪灾害应急指挥部适时宣布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5 恢复与重建
5.1 制定计划
灾害发生后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因雨雪冰冻和暴雪灾害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电力、通信、排水、供热、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2 调查评估
雨雪冰冻和暴雪灾害发生后市政府应组织有关单位,对灾害造成的损失及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按照有关灾情直报系统和规定程序上报。灾害结束后,根据灾害程度由市减灾委办公室统一组织或由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灾害调查评估,并将灾害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报送黑河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重大、特别重大灾害调查评估情况向省应急管理厅、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5.3 征用补偿
雨雪冰冻和暴雪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大型机械、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6 应急保障
应急管理部门要通过基本指挥所可视化电视会商系统进行实时指挥和调度。
市工信部门及其通信运营部门要采取措施,恢复灾区遭破坏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要配备现场紧急通信系统,保障应急抢险救援现场与市雨雪冰冻及暴雪灾害应急指挥部之间的通信畅通。市政府负责协调落实灾害现场应急处置通信保障工作。
市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畅通。
市工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救援需要的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调用;在实物储备不足时组织相关工业企业进行应急生产。
市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妥善安置和救助受灾人员。
市公安、交警部门要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救助、服务群众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要根据常年灾情和财政能力,编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配合有关单位加强资金监督和管理。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1.1 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6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牧业、交通运输、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7.1.2 冰冻。指雨、雪、雾在物体上冻结成冰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交通运输和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7.2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情况,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气象局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3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安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市指挥部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2.3 成员单位
2.4 工作组
2.5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3 监测与预警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与通报
4.2 事故评估
4.3 应急响应
4.4 应急处置措施
4.5 检测分析评估
4.6 响应级别调整
4.7 信息发布
5 后期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总结
5.3 奖惩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6.2 医疗保障
6.3 人员及技术保障
6.4 物资与经费保障
6.5 社会动员保障
6.6 宣教培训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预案演练
7.4 预案施行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安全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黑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1.3 事故分级
按照紧急程度、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及响应标准见附件1)。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潜在危害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响应)应对工作。对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食源性寄生虫病的公共卫生事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黑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由市卫健局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1.5 事故处置原则
1.5.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1.5.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密切合作、协同应对。
1.5.3 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利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应急队伍的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科学有效应对食品安全事故。
1.5.4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健全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市指挥部
市政府设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指挥工作。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粮局、市教体局、市工信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黑河市北安生态环境局、市司法局、市交通局、市文广旅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林草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应急决策和部署,对食品安全突发情况迅速组织进行控制、迅速识别定性和预判、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有侧重的组织相关的职能部门介入应急处置;组织发布事故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和应急处置的其他重要事项。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市指挥部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承担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市委、市政府以及市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根据市指挥部授权,统一组织信息发布、接受媒体采访。建立联络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3 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在市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名单及具体职责见附件2)。
2.4 工作组
市指挥部成立若干工作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各工作组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市指挥部工作组分工及职责见附件3)。
2.5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市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在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市卫健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我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开展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卫生健康部门和有关方面,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与通报
4.1.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的舆情信息;
(6)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的信息;
(7)国家有关部门和其他省、市、县通报我市的信息;
(8)其他信息来源。
4.1.2 信息报告责任单位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
(2)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验检疫机构、教育机构等;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
(4)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相关单位;
(5)事发后的应急指挥机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报告责任单位。
报告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早发现、早报告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4.1.3 报告及通报时限
(1)市应急局收到事故信息,按照监管职责及时通报市市场监管局及相关部门。
(2)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要对事故进行核实、研判,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定时限向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信息。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或特殊情况信息要迅速向市政府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要同时或先行向市政府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立即通报相关部门。
(3)市直其他有关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要立即组织核查;初步核实后,立即通报市市场监管局和其他有关部门。
(4)食品安全事故涉及其他市的,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相关市有关部门通报信息,加强协作。
(5)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通报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信息报送、通报形式、时限另有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事故报告责任单位报告要求参见附件4。
4.1.4 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发单位、事件、时间、地点、可能涉及范围、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发展趋势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4.2 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及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如为疑似一般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相关信息,并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供核实后的信息和资料,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较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地、市两级按照分级响应规定开展事故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是否能定性为食品安全事故;
(2)初判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和等级;
(3)食品安全事故所涉及的范围及导致的损害严重程度及后果;
(4)食品安全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4.3 应急响应
4.3.1 先期处置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各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进行调查核实,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蔓延。
(1)立即保护现场。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对事发现场进行保护,尽量维持原状,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辅料;封存食品生产、加工、制作、存放的相关器具和相关产品;对相关物品进行评估分析、组织采样、开展检测;对初判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问题食品、原辅料及副产品责令追溯召回,有生产经营、加工制作行为的责令停产停业,迅速控制危害蔓延扩大。
(2)组织医疗救援。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受害人员紧急救治,加强疾病监测,及时发现、报告可疑病例。
(3)排查事故原因。对当事人(知情人)和事故现场展开调查取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相关人员和物品进行采样,进行检验检测,科学判定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为应急处置决策提供科学参考。
(4)加强维稳疏导。强化对事态局面的控制,正面通报舆情信息,注重对受害者的心理疏导,积极化解矛盾,维护局面稳定,做好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控制责任人员和涉嫌犯罪人员。
4.3.2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响应标准见附件1)。
4.3.2.1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市政府启动Ⅳ级响应,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并及时将处置情况向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3.2.2 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在黑河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2.3 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在省、黑河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2.4 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在国家、省、黑河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 应急处置措施
4.4.1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市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处置。对初判未达到一般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市政府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调查处置工作,各工作组根据职责按响应措施开展工作。响应措施:
(1)实施救治、摸排、流调。市卫健局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受害人员紧急救治,不惜一切代价挽救生命,降低事故损害程度和影响。迅速针对所有可能涉及的医疗机构加强相关病例的广泛摸排、统计汇总、动态监测,及时发现、迅速报告。组织疾控等相关部门迅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事故进行甄别定性。
(2)控制事故危害。责成相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事件危害,控制事态蔓延。
(3)开展事故调查。责成相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控制,维护保持原状,开展调查取证、采集物证样本,调查事故原因,对事故进行正确定性,有针对性的指导开展事故处置。对事故责任进行分析界定,为善后处置工作提供依据。
(4)开展技术分析和评估。相关部门对涉事食品开展检验检测,组织专家开展评估,为事故处置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5)实行跨区通报预警。指挥部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上级政府和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政府通报信息。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应及时向上级政府汇报,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事故通报等相关工作。
(6)落实治安维稳工作。由市政府和市公安局指导做好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和维护稳定工作,安抚群众、化解矛盾。
(7)把控舆情信息,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市委宣传部做好舆情信息的监测和控制,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先期处置情况进行正面信息发布,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和控制措施加以警示说明,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消除社会恐慌心理。
(8)及时向上级政府和部门汇报情况。按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送要求,指挥部办公室及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向上级政府和部门报告情况,对需要上级政府有关方面支持或其他市、县配合的,及时向上级政府和其他市、县请求支援。
4.4.2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上级指挥部决定启动响应和指挥应急处置。市指挥部在做好前期控制和处置基础上,按照上级指挥部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5 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及时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及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及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4.6 响应级别调整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根据事态发展和防控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4.6.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4.6.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故的影响和危害进一步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4.6.3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提出调整响应级别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必要时可以请求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支援我市,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4.7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7.1 Ⅳ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由市指挥部或其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
4.7.2 Ⅰ级、Ⅱ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由国家、省、黑河市指挥部或其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
5 后期工作
5.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交通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及辖区以外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
(1)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3)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处理。损害赔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4)涉及行政执法的要执行到位,涉及刑事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涉及辖区以外的关联内容要做好移交。
5.2 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形成全面的总结报告,报上级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资料立卷归档。
5.3 奖惩
5.3.1 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5.3.2 责任追究
造成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对隐瞒、缓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在食品安全事故预防、报告、通报、调查、控制和处理等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卫健局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实现信息互联共享,确保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及时报告、及时收集。
6.2 医疗保障
市卫健局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6.3 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市政府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评估、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6.4 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6.5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6.6 宣教培训
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演练,提高相关部门人员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严格遵守食品行业规范和食品安全相关要求,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风险意识、防护意识。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以上、以下:“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7.3 预案演练
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7.4 预案施行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及响应标准
2.各成员单位名单及具体职责
3.市指挥部工作组分工及职责
4.其他事故报告责任单位报告要求
附件1: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及响应标准
分级 |
标准 |
响应级别 |
启动级别 |
Ⅰ级 |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
Ⅰ级响应 |
国家级 |
Ⅱ级 |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设区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4.省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
Ⅱ级响应 |
省级 |
Ⅲ级 |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
Ⅲ级响应 |
市级 |
Ⅳ级 |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
必要时启动Ⅳ级响应 |
县级 |
附件2:
各成员单位名单及具体职责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修订应急预案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及信息发布;组织开展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食品问题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牵头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协调、监督、指导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提出处理建议。
市卫健局: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相关的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评估、预警和交流;督促指导医疗机构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报告。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负责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指导服务承诺达标合格证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产品产地监测计划,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确保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各环节的质量安全;加强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协调配合和执法衔接,及时通报和共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并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
市商粮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会同相关部门对确认的受污染粮食依法进行处理。
市委宣传部:负责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市应急指挥部授权发布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引导媒体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客观公正报道;宣传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市委网信办: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舆情信息进行监测,协调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开展受理网络举报和网络谣言治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置涉及食品安全违法违规网站。
市教体局:负责组织学校及幼儿园开展食品安全教育,督导学校及幼儿园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供餐企业、个人和托餐机构等食品安全督导和检查,开展学校及幼儿园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
市工信科技局:负责协助乳品、转基因食品、酒类和食盐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协助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及相关产品的保障供给。
市委政法委:负责督办推动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综治维稳和涉及刑事犯罪案件的应急处置和依法处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办和应急处置工作;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维护救治秩序、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参与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对发布食品安全事故虚假信息、造谣滋事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调查处理。
市检察院:负责强化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法律监督,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依法打击食品安全刑事犯罪;
市法院:会同相关部门负责食品安全事故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依法受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
市民政局: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开展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定养老机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做好因食品安全事故影响基本生活的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监管。
黑河市北安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开展环境污染处置;依法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市司法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民事纠纷受害人的法律援助,组织专业调解委员会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协助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
市文广旅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市城区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对市城区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并负责上述职责内食品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处理工作。
市林草局:负责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用林产品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食用林产品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和处理工作。
各成员单位在市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视情增加成员单位。
附件3:
市指挥部工作组分工及职责
事故调查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局等部门参加,其他食品安全相关部门配合。主要职责: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取证,调查事故发生原因、状况、危害,评估事故影响,形成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涉嫌犯罪的,督促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
危害控制组。由事发环节承担具体监管职责的部门牵头,相关监管部门参加。主要职责:监督职能部门对事发现场进行控制保护,对重点事故关联食品迅速召回、下架、封存;对问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来源和流向进行追溯、采样检测;对引发事故的食品全部追回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和可能污染的工具、设备等设施进行彻底消毒,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医疗救治组。由市卫健局牵头,市交通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检测评估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参加,组织食品安全相关检验检测部门开展抽样检验工作。主要职责:对问题食品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依法组织抽样、检验或送检;查找事故致病因素,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
治安维护组。由市公安局牵头,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指导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开展刑事案件排查。
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加强舆情监测,代表市委、市政府组织开展信息发布工作。
专家组。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成立市指挥部专家组,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库。主要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调研判断、分析评估、趋势预测,为应急响应的调整、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决策提供意见建议。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市指挥部可增设其他工作组。各工作组可派出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成立前方工作小组,指导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附件4:
其他事故报告责任单位报告要求
一、食品种植、养殖、采摘业户或部门,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要在2小时内向市场监管部门和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二、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要在2小时内向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三、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和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和举报。
四、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和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和举报。
五、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迅速整理核实后,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初次报告信息。报上级主管部门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要同时或先行向本级政府报告。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六、其他有关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要立即组织核查;初步核实后,立即向同级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通报其他食品安全有关部门。
七、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由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政府及上级部门提出启动响应的建议。
北安市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故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领导小组
2.2 职责分工
2.3 县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体系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警范围
3.2 预防措施
3.3 预警信息采集
3.4 预警响应
3.5 预警响应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启动条件
4.2 事故报告
4.3 分级响应程序
4.4 现场指导协调的主要内容
4.5 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及要求
4.6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7 群众的安全防护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9 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4.10 新闻发布
4.11 应急救援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事故调查报告
5.3 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救援的资源、信息保障
6.2 预防措施保障
6.3 宣传、培训和演练
6.4 资金保障
6.5 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奖励与责任
7.4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TSG 03-2015)等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全市因特种设备本身或外在(人为)因素导致设备爆炸、损坏、失效、缺陷、故障而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应对工作。
1.4 事故分级
特种设备事故按照事故性质、设备破坏严重程度、人员伤亡数量和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和一般事故(Ⅳ级)四个级别。
1.4.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红色表示):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1.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Ⅱ级橙色表示):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
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1.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Ⅲ级黄色表示):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1.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Ⅳ级蓝色表示):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领导小组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市场监管局局长为副组长,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应急局、市交通局、市卫健局、市民政局、黑河市北安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国网黑龙江北安市电业局有限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北安市处置特种设备事故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股长兼任。
以上成员单位各设联络员1名,由本单位职能股室负责同志担任,如有人员变动及时与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2.2 职责分工
2.2.1 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适时启动与终止本应急预案;
(2)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指挥,组织相关部门、队伍、专家开展救援工作;
(3)负责做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和预案演练工作;
(4)负责督导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抢险装备的保养维护工作;
(5)负责牵头组织支持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6)负责正确引导舆论,统一对外宣传报道事故有关情况。
2.2.2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负责组建市直有关单位间的联络协调机制;研究事故预防、救援措施,制订特种设备事故各专项应急预案;根据事故隐患或事故发生情况,向领导小组提出在全市范围内发布特种设备安全预警的建议;提出组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导协调组(以下简称“指导协调组”)的建议;按照国务院、省政府、黑河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要求,及时上报事故,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具体分工为:
(1)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负责向市政府及有关领导上报事故信息,传达市政府领导重要指示,做好领导小组后勤保障工作,并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2)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负责事故报告、统计,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领导小组的决定实施应急救援组织、指导、协调工作。
(3)市市场监管局财务室负责应急救援经费安排。
(4)市市场监管局机关党委负责监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调查处理失职、渎职等行为。
2.2.3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市市场监管局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建立联络协调机制,在启动本预案时通知有关部门统一行动、密切配合。各单位任务分工如下: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组织专家参加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工作经费。
市公安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现场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负责开辟应急救援队伍、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在相关技术人员组织下,参与直接救援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指导特种设备事故现场的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和事故善后工作并提出处置建议。
市交通局负责参与协调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事故应急和善后工作。
黑河市北安生态环境局负责参与协调环境监测工作,并对危险化学品的泄漏提出处置建议。
市卫健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和其它施工设备产生的机械伤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工作。
国网黑龙江北安市电业局有限公司负责参与协调电力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工作。
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警范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以下重点特种设备实行重点安全监控:
(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3)重要地区使用的;
(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市市场监管局应分级建立重点特种设备数据库,并监督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
3.2 预防措施
3.2.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对重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2)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3)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订、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4)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保证设备登记率达到100%;
(5)按期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保证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7)特种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3.2.2 市市场监管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要求,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3.3 预警信息采集
市市场监管局要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系统,及早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1)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市市场监管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分局、基层监管所、检验检测机构、基层(乡镇和社区)、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2)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点特种设备辨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和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支持系统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3.4 预警响应
当确认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事故时,领导小组应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事故;
(2)地震;
(3)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4)暴雨(雪)、大风(沙尘暴)、雷电等气象灾害;
(5)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3.5 预警响应措施
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可能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要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
4 应急处置
4.1 启动条件
全市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时,由领导小组立即启动此预案。
4.2 事故报告
(1)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应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事发地乡镇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最迟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可直接报告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
(2)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报告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
(3)各乡镇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要按照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逐级报告上级政府,直至国务院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4)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发生地点及时间(年、月、日、时、分)、设备名称、事故类别、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估算)及事故概况。
4.3 分级响应程序
4.3.1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并及时将信息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4.3.2 市市场监管局应配合事发地乡镇政府根据事故级别启动相应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预案的分级:
国家级《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简称国家级预案);省级《黑龙江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简称省级预案);市级《黑河市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简称市级预案);县级《北安市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简称本预案)。
Ⅰ级响应—发生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启动县级、市级、省级和国家级预案,在黑龙江省政府领导下,黑河市政府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协调,调动全省资源和力量,我市全力配合进行紧急处置。
Ⅱ级响应—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启动县级、市级和省级预案,省政府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组织调度省有关部门和市、县政府的资源和力量进行紧急处置。
Ⅲ级响应—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启动县级和市级预案,市政府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调度市、县政府的资源和力量进行处置。
Ⅳ级响应—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启动县级预案,事发地乡镇政府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组织调度县级有关部门资源和力量进行处置。当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乡镇政府报告市政府,视情况由领导小组派出指导协调组。
4.4 现场指导协调的主要内容
(1)根据现场应急工作的需要,协助现场应急救援行动。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当地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提出防范措施和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建议。
(4)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4.5 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及要求
(1)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2)对事故危害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危害扩展趋势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3)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资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4)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应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5)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6)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
(7)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4.6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按照应急预案规定,装备齐全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应在专业部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4.7 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需要,提出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疏散的建议,由市政府下达人员疏散指令。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可通过市政府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4.9 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市市场监管局应按照国家《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及有关规定,参加事故调查,在进行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和现场取证,进行事故分析,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4.10 新闻发布
领导小组负责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具体新闻发布工作按国家、省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办理。
4.11 应急救援结束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报请领导小组,同意后宣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结束: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由有关单位负责。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
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城乡建设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事故救援结束后,市政府应做好安抚、抚恤、理赔工作,有关部门或机构应做好社会救助、保险等善后处理事项,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5.2 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工作组按照国家《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及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提出书面调查报告。
5.3 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应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救援的资源、信息保障
(1)领导小组建立与有关部门、相应专业指挥机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有关专家的通信联络数据库,各值班电话确保24小时值守。
(2)市市场监管局要做好全市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的录入更新,及时反映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状况和事故预警。
(3)市市场监管局应争取市政府支持,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设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等应急救援力量,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和通讯装备,完善地方安全监察网络和信息化网络。
6.2 预防措施保障
(1)市市场监管局应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当地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应定期召开会议,对国内外近期发生的事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同时,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并参与起草或修订完善本市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2)市市场监管局应针对多发事故,制订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等操作办法。
6.3 宣传、培训和演练
(1)市市场监管局应协助市政府做好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社会公布抢险电话。
(2)市市场监管局应协助市政府或督促有关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锻炼和提高应急救援综合能力。
(3)市市场监管局应组织或督促有关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根据需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6.4 资金保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市政府协调解决。
6.5 监督检查
领导小组应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及演练的情况进行检查。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特种设备: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事故:生产或者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重点监控设备:是指设备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重特大伤亡和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在用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评价:根据特种设备本身的安全状况、使用环境、管理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社会影响等因素,通过评估、计算、分析,确定某一地区、某一单位,或者某一种设备在某一时期的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活动。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领导小组应将《北安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报上级黑河市处置特种设备事故领导小组备案。
本预案每3年进行一次更新,或在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及应急演练后,根据实际情况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本预案由领导小组管理、更新。
7.3 奖励与责任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应组织相关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1)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和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临阵逃脱、撤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北安市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北政办发〔2016〕63号)同时废止。
北安市冬季电热煤供应保障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2 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3 组织指挥体系及工作职责
3.1 应急组织机构
3.2 工作职责
4 监测预警
4.1 会商评估
4.2 预警分级
4.3 预警解除
5 应急响应
5.1 Ⅲ级应急响应
5.2 Ⅱ级应急响应
5.3 Ⅰ级应急响应
5.4 应急响应终止
5.5 调查评估
6 预案管理与更新
6.1 预案演练
6.2 宣传培训
6.3 预案解释
7 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冬季电热煤供应预警、协调和保障工作,确保全市冬季电热煤供应,制定本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黑龙江省冬季电煤供应保障应急预案》《黑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河市冬季电热煤供应保障应急预案》《北安市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市范围内供热、发电企业(含热电联产企业)、煤炭企业。
2 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冬季电热煤供应保障工作,坚持“协调一致、反应迅速、供热优先、保障有力”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障冬季全市热电企业的用煤需求。
3 组织指挥体系及工作职责
3.1 应急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电热煤供应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冬季电热煤供应保障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发改局、市城管执法局(供热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局、市公安交警大队、市市场监管局、黑河市北安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国网黑龙江北安市电业局有限公司、绥化东务段北安车站、发电供热企业、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组成。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发改局分管副局长担任。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实施北安市冬季电热煤供应保障应急预案;对全市重点发电供热企业用煤、储煤情况实行按日监测,掌握热电企业用煤需求;负责预警发布,同时向副总指挥和总指挥报告;及时通知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迅速开展应急响应工作;提供预警发布通告和配合宣传;负责应急事故综合协调、善后处理等工作。
3.2 工作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冬季电热煤供应保障应急工作信息发布、新闻宣传,协调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报道和舆论引导、舆论监督,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市发改局:负责电热煤总量平衡、产运需综合协调工作;加强对全市发电和供热企业运行和用煤、存煤情况的综合平衡,及时掌握供需状况。向上级发改委汇报沟通冬季电热煤供应保障情况,争取上级发改委帮助解决我市重点热电企业煤炭运输运力问题。负责依法加强煤炭价格监管,必要时协调上级发改委报请省政府出台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有效维护煤炭市场价格稳定。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市本级供热企业用煤、存煤情况进行监测,建立市本级供热企业用煤、存煤数量日统计报告制度,并及时向市发改局通报;督促和帮助市本级供热企业落实煤源,确保电热煤用煤安全;监督供热企业达标供热。
绥化车务段北安车站:负责做好煤炭铁路运输应急组织,运输紧张时优先解决供热、发电企业煤炭运输需求;帮助热电厂等重点用煤企业加大煤炭卸车组织力度。
市交通局:负责煤炭道路运输应急组织,加强公路路面维护,提高公路运输保障能力,确保冬季电热煤运输畅通,并协助热电企业做好公路运力组织工作。
市公安交警大队:负责维护公路交通秩序,维持电热煤公路运输畅通;紧急状态下对冬季电热煤交通运输车辆开通绿色通道。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流通领域煤炭质量的监管,查处质量违法行为,并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黑河市北安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监测。
市气象局:负责向公众发布气象预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修正;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
国网黑龙江北安市电业局有限公司:负责加强电力供需预测,科学安排发电调度;按照上级调度下发的发电计划,与热电企业协商,在确保电网安全和供热需求前提下,报请省电力有限公司及时调整发电机组出力,根据电网运行实际情况,适时减少或停止外送电量。
发电供热企业:要按市场规则主动与省内外煤炭生产企业进行衔接,积极签订电热煤供需合同,及时提报电热煤运输计划,全力做好煤炭装卸,按时结算货款;在供暖期与煤炭供应方“点对点”地敲定下一月度煤炭供应计划,落实到日,并向市发改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备案,计划外仍有用煤缺口的,企业要及时落实地煤和外埠煤源;加强与煤炭企业、公路、铁路等单位的联系,协商解决电热煤供应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紧密结合电热煤供应情况,认真制定和执行本企业电热煤供应应急预案;重大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市发改局报告。
4 监测预警
4.1 会商评估
完善冬季电热煤供应保障会商机制。市发改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开展监测预报会商,并将会商结果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可能出现断供、停供情况时,根据上级预警提示,结合我市实际确定预警级别。应急响应期间,每日至少会商2次。
4.2预警分级
4.2.1 Ⅲ级预警。全市热电企业冬季电热煤库存量高于7天(含7天)的警戒库存,低于15天(含15天)的合理库存。
4.2.2 Ⅱ级预警。全市热电企业冬季电热煤库存量3天(含3天)至7天以下。
4.2.3 Ⅰ级预警。全市热电企业冬季电热煤库存量3天以下。
4.3 预警解除
当预测或监测供热、发电企业(含热电联产企业)煤炭储备达到储备标准,且可以满足供暖期供热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5 应急响应
根据全市发电供热企业热电煤监测数据,如果电热煤供应紧张情况达到相应的预警级别,市发改局及时提出预警意见报市政府按级别启动应急响应。
5.1 Ⅲ级应急响应
5.1.1 启动应急监测机制。市发改局对全市重点发电供热企业用煤、存煤情况实行按日监测。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全市供热企业用煤、存煤情况实行动态监测,掌握热电企业用煤需求。
5.1.2 优先保障电热煤运输。市发改局将全市热、电企业存煤监测数据和重点煤矿生产信息上报上级发改部门,省发改委与哈尔滨铁路局启动联合运输协调机制,铁路部门按照省政府确定的运输原则,统筹安排运力,优先保障电热煤运输。
5.1.3 督促煤炭购储合同落实。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督促煤炭企业严格履行电热煤中长期合同,保证对本市热电企业已签合同按期、按量落实;合同执行完毕或供应量明显不足的,督促双方及时签订补充月度交易合同。
5.1.4 增加应急煤储备。选择1家具备运力和煤源支持、库容10万吨以上、位置适宜的热电企业作为应急煤储备企业,帮助其优先协调煤源和运力,逐步将库存提升到上限。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时,调用其存煤缓解周边中小热电厂应急用煤需要。
5.1.5 测算当期保供热运行的最低煤耗。组织热电企业测算不同气温条件下执行“以热定电”原则时机组最低耗煤量。据此作为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状态下煤炭统筹调剂、确保底线的依据。
5.1.6 开展有针对性的协调。对个别存煤偏低、有可能威胁发电、供暖安全的热电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帮助其落实煤源、协调运力,尽快将存煤提升至警戒线以上。
5.2 Ⅱ级应急响应
在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5.2.1 对热电联产企业实行“以热定电”。在不影响供热的前提下,适度调降发电负荷,减少日耗煤量。
5.2.2 启用应急煤场。调动应急煤炭储备,保证周边发电供热企业最低耗煤需求。
5.3 Ⅰ级应急响应
在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5.3.1 实施派驻督查。由市政府派出督查组到本地热电企业及煤炭企业就电热煤需求情况进行督查。
5.3.2 提升“以热定电”级别。采用保障供热底线的最低煤耗调度电厂运行,最大限度减少日耗煤量。
5.3.3 就近调配保供煤源。启用应急储备企业的储备煤源,缓解热电企业应急用煤压力。
5.3.4 向上级部门报告,并请求有关方面支援。
5.4 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可以终止响应措施。预警解除后,市发改局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要继续跟踪会商预报。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于应急终止次日 11 时前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应急处理情况。
5.5 调查评估
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终止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预测研判情况、预警发布情况、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预警效果以及应急预案的完备性、科学性、实用性等进行总结和评估,不断总结应对经验,查找分析问题,持续改进不足,提升冬季电热煤供应保障应对水平。
6 预案管理与更新
6.1 预案演练
市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应急演练,加强实施方案能力训练。
6.2 宣传培训
开展煤炭保供工作宣传培训。定期召集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研究学习保供工作相关政策,组织热电企业开展储煤安全知识培训,增强企业储煤意识,确保供热安全。
6.3 预案解释
市发改局负责本预案的制定及解释工作,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
7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安市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 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3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职责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预防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分级响应
5 应急处置
5.1 事件分级
5.2 信息报告
5.3 紧急处置
5.4 指挥和协调
5.5 新闻报道
5.6 应急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社会救助
6.3 总结评估
7 保障措施
7.1 联络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技术储备与保障
7.4 奖励与责任
8 预案管理
8.1 培训和演练
8.2 预案更新
8.3 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9 名词术语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黑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河市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北安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或部分区域内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的应对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 市价格应急指挥部组成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发改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发改局、市教体局、市工信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粮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气象局为成员单位的市价格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发改局副局长兼任。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负责联系工作、沟通情况、传递信息等具体工作。
2.1.2 指挥长职责
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价格应急工作,负责价格应急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
2.1.3 副指挥长职责
(1)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本应急预案的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落实省政府依法实行的价格干预措施或者落实国务院依法实行的紧急措施。
(3)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单位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
(4)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4 成员单位职责
市发改局: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向市政府提出动用储备商品的建议;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会同有关单位做好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实施价格紧急措施或干预措施。
市教体局:负责组织实施院校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
市工信科技局:负责组织协调与重大灾情、疫情和突发事件处置相关工业产品的生产供应及食盐的调控供应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持出现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场所的治安秩序,配合有关单位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市民政局:负责社会救助相关事宜,组织实施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落实相关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缓解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
市人社局:负责组织实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应急商品的运输,确保应急商品运输通道畅通。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开展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求、价格分析和监测预警。
市商粮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商品物资的应急供应,动用市级储备商品稳定市场,做好市场供应工作。负责粮食(含原粮、成品粮及食用油)的调控供应工作。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资金。
市应急局:负责指导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不正当价格行为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注重发现反垄断线索,组织对重大价格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曝光,依法吊销违法经营者营业执照,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
市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相关的数据。
市气象局:负责预警服务平台日常维护,协助市政府发布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预警信息和终止应急响应信息。
市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可决定吸纳其他有关单位作为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另行明确。
2.1.5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建立健全全市价格应急监测网络和预警体系。
(2)根据价格预警信息,认定价格突发事件级别,立即报市指挥部。
(3)收集、分析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及相关信息,向市指挥部报告。
(4)向社会公布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市场供求情况及价格信息。
(5)综合各方应急工作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
(6)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1 现场指挥部组成
成立由副指挥长为总指挥的现场指挥部,开展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现场处置工作,并下设8个工作组:
物资保障组由市商粮局、市工信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成员为市发改局、市交通局。
资金保障组由市财政局负责。
社会救助组由市民政局负责,成员为市教体局、市人社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数据保障组由市统计局负责。
治安秩序保障组由市公安局负责。
市场秩序监督检查组由市场监管局负责。
政策综合组、监测预警组由市发改局负责,成员为市农业农村局、市商粮局。
2.2.2 现场指挥部职责
在市政府及市指挥部领导下,组织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开展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现场处置工作。
2.3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职责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需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价格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应对处置工作。要建立完善市场价格监测预警系统和价格应急防范处理机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市级价格应急工作预案启动后,要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信息监测
市发改局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建立价格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农业农村、商粮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整合,实现与价格主管部门信息共享,为开展价格分析预测预警提供信息支撑。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市场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市价格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
3.1.2 报告内容
(1)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包括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的具体品种、发生时间、区域范围及价格变动幅度等。
(2)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的原因、趋势、影响和社会反应。
(3)相关措施建议。
(4)需要向上级报告的其他内容。
3.1.3 报告形式和程序
(1)警情报告一般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由价格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审核签字,通过专用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传真报告;遇到紧急情况可采用电话简要报告的形式,电话报告由专人或值班人员做好记录。
(2)进入预警状态后,警情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应立即进行跟踪监测,实行一天一报告制度。每天上午11时前,按照规定的应报告内容,在报告同级政府的同时,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预警监测点
价格监测点遇有所经营商品或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情况时,必须及时报告。警情发生时,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监测预警需要,可指定相关企事业单位为临时价格监测点,实施跟踪监测。
3.2.2 预警值班
至少安排1名专职监测人员和1名技术保障人员做好预警值班工作,同时保持移动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确保预警信息及时上传下达,各种情况迅速得到处置。
3.2.3 市场巡查
全面开展市场巡查工作,重点关注价格舆情、市场供求变化、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等情况,确保第一时间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上报;及时约谈、提醒告诫相关经营者或向社会公开发布提醒告诫书,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对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惩处。
3.3 预警支持系统
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价格监测网络,及时采集价格信息。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12315热线电话和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作用,及时发现价格违法线索,打击价格违法行为。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 预警分级
根据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事件的性质、涉及范围和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三级、二级和一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3.4.2 预警分级标准
(1)三级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警情:指在全市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发生与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较为明显波动,或这些异常波动品种价格投诉举报数量明显增加时的市场价格状态。
(2)二级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警情:指在全市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发生与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显著波动,国务院或省政府依法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时的市场价格状态。
(3)一级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警情:指在全市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发生与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剧烈波动,国务院依法实行价格紧急措施时的市场价格状态。
3.4.3 预警信息发布
一级、二级预警信息由黑河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发布。三级预警信息由黑河市政府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价格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Ⅲ级、Ⅱ级、Ⅰ级共三级。
(1)建立价格应急监测制度。根据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警情级别,分别实行一、二、三级价格应急监测制度,实行定点、定品种、定时、定人监测,加强市场巡视。确保重要价格信息不漏报、不错报、不迟报,为领导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
(2)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根据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警情级别,分别实行一、二、三级应急值班制度,安排专人值守,充分发挥价格监测网络、12315热线电话、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作用,及时发现掌握价格变动情况,快速处置价格举报信息,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3)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根据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警情级别,分别实行一、二、三级信息报送制度,健全信息报送网络,确保监测数据、政策落实、检查情况、举报统计和文件资料等应急工作信息及时、准确、有效地上传下达。
(4)执行突发事件处置措施。根据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市指挥部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向黑河市政府建议适时启动价格干预措施,落实国务院省政府依法实行的紧急措施,打击价格违法行为。
(5)建立新闻宣传制度。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宣传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自律;发布价格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市场供求及价格信息、价格监管重大举措,就群众关心的价格问题答疑解惑;树立严格执行价格政策的正面典型,曝光价格违法典型案件。
4.2 分级响应
市场出现价格异常波动后,北安市政府价格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进行研究分析,确认警情级别,并按照本级价格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做出应急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及时向黑河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2.1 Ⅰ级响应
启动条件:出现一级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警情。
响应措施:根据《黑龙江省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按照省政府启动的应急响应有关要求开展工作。
4.2.2 Ⅱ级响应
启动条件:出现二级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警情。
响应措施:根据《黑龙江省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按照省价格应急指挥部启动的应急响应有关要求开展工作。
4.2.3 Ⅲ级响应
启动条件:出现三级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警情。
响应措施:根据《黑河市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按照黑河市政府启动的应急响应有关要求开展工作。
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在黑河市价格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将事件信息同时报送市政府和黑河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2)市发改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市价格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及本预案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启动三级应急监测制度,即安排价格监测人员对价格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价格每周1次定点监测,监控市场价格;收集、整理、汇总事发地有关乡镇政府价格监测信息,分析价格走势;启动三级应急值班制度,安排值班人员10小时值守举报电话,价格举报网络平台24小时运行,接受群众价格投诉举报、政策咨询,分析价格违法特点;启动三级应急信息报送制度,建立应急信息周报制度,市价格主管部门每周报送1次价格监测信息,如遇紧急情况随时上报;启动应急新闻宣传制度,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新闻宣传,公告价格法规政策,发布价格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市场供求及价格信息,通过我市主要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严格执行价格政策的正面典型单位,曝光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价格违法典型案件。
5 应急处置
5.1 事件分级
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突发事件分为Ⅲ级、Ⅱ级、Ⅰ级三级,分级标准分别与三级、二级、一级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警情标准一一对应。
5.2 信息报告
5.2.1 信息报告程序
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在事件发生后,按照省以及黑河市关于突发事件报送时限要求,向市政府及市指挥部报告。市指挥部接到信息核实确认后,立即向黑河市价格应急指挥部报告。Ⅰ级、Ⅱ级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突发事件,由黑河市价格应急指挥部报告黑河市政府和省价格应急工作指挥部,由黑河市政府上报省政府、及省有关单位的上报信息不得超出规定的时限要求。报告一般采取书面形式报告,涉密信息应当通过机要通信交换或专人送达,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立即电话报告,且在规定时限内补交书面材料。
5.2.2 信息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内容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5.3 紧急处置
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现象发生后,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立即作出响应,按照职责和规定的权限依法采取相关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主要包括紧急调配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依法采取必要的临时管制措施、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以及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同时,市指挥部应当按照本级价格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作出应急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要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进入分级响应程序。
5.4 指挥和协调
遵循属地为主原则,建立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以政府价格主管和市场监管部门为主、有关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指挥协调机制。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成员单位应当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等级的价格应急工作,按照价格事权和工作分工各负其责。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各成员单位要提高防范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意识,加强对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未然。
(3)反应迅速、处置果断。各成员单位在出现价格应急状态时要立即作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由市政府价格应急指挥部迅速召集有关单位负责人会商,提出应急措施,各成员单位要全力配合、迅速落实,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5.5 新闻报道
5.5.1 新闻发布机构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成立价格宣传工作小组,负责统一领导辖区内突发价格舆情的新闻发布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5.5.2 新闻发布原则与内容
新闻发布应坚持快速处置、大局利益、疏导有序、协同应对的原则。发布内容:一是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政府处置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事件的政策措施;二是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事件的真实情况,澄清传闻或谣言;三是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商品及相关商品的储备、货源组织和政府采取的应对措施落实情况;四是发布消费价格警示;五是重申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引导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诚信经营;六是通报典型违法案例,震慑违法经营者。
5.5.3 审查、发布程序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与宣传、新闻主管部门请示或沟通协商,统一宣传口径,及时有序组织新闻发布。新闻发布要由新闻发言人通过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的时间、地点及安排场次等,根据事件性质、影响程度及发展情况而定)、媒体通气会、发新闻通稿、应约接受记者采访、口头或书面回答记者提问等多种形式进行。
5.6 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的,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即行终止:
国务院解除价格紧急措施时,省政府终止Ⅰ级应急响应。国务院或省政府解除价格干预措施时,省价格应急指挥部终止Ⅱ级应急响应。北安市区域内引发与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明显异常波动消失,或原异常波动品种价格投诉举报数量明显减少时,市指挥部报请黑河市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市政府终止Ⅲ级应急响应。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由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制定善后处置方案,经上级价格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因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损毁、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妥善解决因处置善后工作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6.2 社会救助
社会各界捐助的善款和物资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民政部门依法对慈善总会开展行政监督。
6.3 总结评估
6.3.1 开展评估
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结束后,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总结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经验教训,在市价格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修改、完善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
6.3.2 评估内容
总结评估报告应包括基本情况、主要特点、工作评估、案例分析、存在问题、工作建议等。
7 保障措施
7.1 联络保障
市发改局负责建立联络系统维护制度,明确参与应急活动所有部门的联络方式、分级联系方式,提供通讯录及通信备用方案,同时建立联络联系方式变更报备制度;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健全价格监测网络、12315热线电话、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等价格信息采集系统;加强网络维护,确保监测数据、政策落实、检查情况、举报统计和资料等应急工作信息及时、安全、准确、有效地上传下达。
7.2 资金保障
启动应急预案需政府负担费用,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以及现行事权与财权划分原则,实行分级负担。
7.3 技术储备与保障
政府价格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成立专家组,并依托相应科研机构,建立相应技术储备和应急处置技术保障支持系统。
7.4 奖励与责任
7.4.1 奖励
参与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所有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坚守岗位,踏实工作;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制度规定,不得将价格突发事件级别及其他涉密内容向外宣扬,引起社会混乱。对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过程中,表现突出、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7.4.2 责任追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相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严肃问责: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应急工作要求实施价格应急措施的。
(2)瞒报、谎报、缓报、漏报预警或应急信息的。
(3)不遵守保密制度、泄露秘密的。
(4)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5)对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8 预案管理
8.1培训和演练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定期组织应急预案、应急专业知识培训。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定期培训与不定期培训相结合。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定期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至少每3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
8.2 预案更新
建立预案更新制度和备案制度。本应急预案由市发改局牵头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当出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等情形时,及时对预案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8.3 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 名词术语
本预案所称应急,是指为避免或减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秩序的影响,采取有效预防、缓解、应对和恢复措施的全过程。
本预案所称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是指由于突发的自然灾害、公共事件、社会安全、经济安全等社会经济生活中不确定因素,引起市场供求关系、公众消费心理突然发生明显变化,进而形成对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全市性或区域性商品或服务价格过度上涨或过度下跌的现象。
北安市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1.1 市指挥部职责
2.1.2 指挥长职责
2.1.3 副指挥长职责
2.1.4 成员单位职责
2.1.5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2 现场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2.1 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职责
2.2.2 各工作组职责
2.2.3 专家组组成与职责
2.2.4 市政府职责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4 应急响应
4.1 事件分级
4.1.1 事件分级标准
4.2 Ⅰ级响应
4.3 Ⅱ级响应
4.4 Ш级响应
4.5 Ⅳ级响应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1.1 信息报告程序
5.1.2 信息报告内容
5.2 紧急处置
5.3 指挥和协调
5.4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5 新闻报道
5.6 应急响应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6.2 社会救助
6.3 保险
6.4 总结评估
6.4.1 开展评估
6.4.2 评估内容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保障
7.2 应急救援与保障
7.3 技术储备与保障
7.4 奖励与责任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8.1 培训与演练
8.2 预案更新
8.3 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我市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的快速反应能力,科学、高效、有序地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黑河市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北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北安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发改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有关单位为成员的北安市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人防办),办公室主任由市发改局副局长(人防办主任)兼任。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卫健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工信科技局、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安市分公司、黑河市北安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局(人防办)。
2.1.1 市指挥部职责
领导、协调、组织全市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2 指挥长职责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领导、指挥全市人防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确定新闻报道的原则和新闻发布口径。
2.1.3 副指挥长职责
担任新闻发言人;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参与事故救援工作;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鉴定及提供技术服务,指挥现场指挥部的工作;及时向指挥长报告事故的动态信息。
2.1.4 成员单位职责
(1)市发改局(人防办)负责及时了解掌握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市政府、黑河市人防办报告事故的动态信息,负责成员单位之间和各工作组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后勤保障工作。
(2)市应急局负责协调相关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工作。
(3)市公安局负责事故抢险救援的治安保障工作。
(4)市卫健局负责医疗卫生救护工作。
(5)市交通局负责道路应急运输必需车辆调配工作。
(6)市住建局负责指挥、协调城建应急抢险救援队参与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7)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指挥协调供水、供热、城镇燃气、排水等应急抢险救援队参与市政基础设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8)黑河市北安生态环境局参与因事故次生的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9)市工信科技局、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安市分公司(通信办)负责应急抢险指挥的通信保障工作。
(10)市财政局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负责应承担的事故应急抢险救援资金的保障和监管工作。
(1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采访和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有效引导舆论。
(12)其他单位,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2.1.5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受理事故报告,拟定信息发布口径,负责市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正、副指挥长、成员和专家的联络,传达市指挥部正、副指挥长的指示。
2.2 现场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发生较大以上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市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
2.2.1 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职责
总指挥:市发改局局长
副总指挥:市发改局副局长(人防办主任)、市应急局分管副局长。
负责执行市指挥部命令,落实指挥长指示,指挥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2.2.2 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抢险救援组:由市发改局(人防办)、市应急局负责,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抢险救援队、事故发生地消防抢险救援队和市住建局抢险救援队等组成。市发改局(人防办)负责事故的紧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市应急局负责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调配工作。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健局负责,各医疗卫生机构及医疗卫生救援队组成。负责抢救伤员,卫生防疫等工作。
治安保障组:由市公安局负责,市公安局、派出所组成。负责封闭现场,清除无关人员,维护现场治安和秩序,保护现场,疏导交通等工作。
通信保障组:由市工信科技局、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安市分公司负责,市发改局(人防办)组成。负责保障有线、无线通信系统的畅通,保证图像、视频传输系统的畅通,保障应急抢险指挥通信的畅通。
综合协调组:由市发改局(人防办)办公室负责,各单位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协调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和有关部门,提供工程建设相关资料等。
交通运输保障组:由市交通局负责,市交通运输有关部门组成。
后勤保障组:由市应急局、市发改局(人防办)负责,发改局(人防办)、施工单位组成。负责应急队伍的后勤保障工作。
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负责协调、组织、管理新闻媒体的采访和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安排媒体采访,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2.2.3 专家组组成与职责
由从事应急、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检等有关工程建设专业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安全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出席新闻发布会或适时接受媒体采访,进行专业解读。
2.2.4 市政府职责
各街道、各乡镇政府是处置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主体,承担处置事故的主体责任。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动员社会力量,有组织地参与事故处置活动,采取有力措施,将事故的危险控制在最小范围。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市发改局(人防办)应当定期研究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应急体系,加强事故应急有关知识的宣传和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市发改局(人防办)、安全监管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及时处置。市发改局(人防办)、安全监管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单位应定期对已建成人防工程进行质量安全事故风险隐患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及时处置。
4 应急响应
4.1 事件分级
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4.1.1 事件分级标准
(1)一般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Ⅳ级):
人防工程新建、加固改造、拆除、回填活动中,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导致周边房屋、道路和市政管线受到破坏,并造成社会影响时。
已建成人防工程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导致周边房屋、道路和市政管线受到破坏,并造成社会影响时。
(2)较大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Ⅲ级):
人防工程新建、加固改造、拆除、回填活动中,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导致周边房屋、道路和市政管线受到较大破坏,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时。
已建成人防工程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导致周边房屋、道路和市政管线受到较大破坏,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时。
(3)重大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Ⅱ级)
人防工程新建、加固改造、拆除、回填活动中,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导致周边房屋、道路和市政管线受到重大破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时。
已建成人防工程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导致周边房屋、道路和市政管线受到重大破坏,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时。
(4)特别重大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Ⅰ级)
人防工程新建、加固改造、拆除、回填活动中,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导致周边房屋、道路和市政管线受到严重破坏,并造成特别重大社会影响时。
已建成人防工程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导致周边房屋、道路和市政管线受到严重破坏,并造成特别重大社会影响时。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Ⅰ级响应
启动条件:
发生人防工程特别重大(Ⅰ级)质量安全事故。
响应措施:
(1)人防工程施工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必要的抢险救援,并全力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市政府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全市有关力量开展救援处置工作;各街道、各乡镇应急指挥机构立即赶赴现场,在黑河市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作;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配合黑河市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事故处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4.3 Ⅱ级响应
启动条件:
发生人防工程重大(Ⅱ级)质量安全事故。
响应措施:
(1)人防工程施工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必要的抢险救援,并全力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各街道、各乡镇指挥部迅速向市指挥部报告事件信息,组织有关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3)市指挥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根据事故情况调动各成员单位进行抢险救援;专家组同时参与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参考;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
(4)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指挥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并将事故处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4.4 Ш级响应
启动条件:
发生人防工程较大(Ш级)质量安全事故。
响应措施:
(1)人防工程施工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必要的抢险救援,并全力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各街道、各乡镇指挥部迅速向市指挥部报告事件信息,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救援力量迅速赶赴现场,在市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3)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事故处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4.5 Ⅳ级响应
启动条件:
发生人防工程一般(Ⅳ级)质量安全事故。
响应措施:
(1)人防工程施工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必要的抢险救援,并全力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各街道、各乡镇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在各街道、各乡镇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作。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事故处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1.1 信息报告程序
(1)较大以上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立即如实向市政府报告事件情况,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市政府及时上报黑河市政府。
(2)突发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中出现港澳台和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等情况,由相关部门及时将情况上报,并按照规定通报、沟通和协商。
5.1.2 信息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类别、影响范围、发展趋势、人防工程建设、施工等单位名称、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5.2 紧急处置
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人防工程施工单位及事故发生地政府,应在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了解情况、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5.3 指挥和协调
(1)建立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市发改局(人防办)为主,市直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参与的应急指挥协调机制。实行属地管理,专业处置,形成各街道、各乡镇政府管理,分级负责综合协调的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处置体系。
(2)把应对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工作,完善网络建设,增强预警分析,搞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将预防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5.4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坚持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把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志愿者队伍、社会公众的参与同政府管理有效结合起来,形成政府、企事业单位、公众和专业抢险队伍相结合的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对体制,实现应对工作社会化。
5.5 新闻报道
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信息新闻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有效、主动,充分满足百姓知情权,确保社会稳定。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市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担任新闻发言人的副指挥长经市指挥部授权负责统一发布事故相关信息。
5.6 应急响应终止
市指挥部确认事故处置工作已基本结束,次生、衍生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按照程序及时结束应急处置工作,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按照“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重大、特别重大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由市政府、市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较大、一般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由各街道、各乡镇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1)事故发生地指挥机构要督促协调有关单位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2)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6.2 社会救助
对在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中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采取措施进行社会救助,特别是对困难家庭和人员,可以采取发动群众募捐、社会慈善机构进行帮助等办法。
6.3 保险
对事故中伤亡人员,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约定,及时进行理赔。
6.4 总结评估
6.4.1 开展评估
现场指挥部要适时成立调查小组,对事故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评估报告及时上报黑河市人防办和黑河市政府。
6.4.2 评估内容
(1)事故情况;
(2)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3)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分析、评价;
(4)采取的主要应急措施及其有效性;
(5)事故结论;
(6)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
(7)各种必要的附件;
(8)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9)经验教训和建议。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保障
(1)市工信科技局、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安市分公司(通信办)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和市指挥部的应急通信畅通。
(2)人防指挥保障服务中心要保证人防各种通信系统畅通。
(3)市指挥部组成人员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化,应及时更新市指挥部成员通讯录。
7.2 应急救援与保障
(1)市发改局(人防办)负责监督人防工程施工单位组建应急抢险救援队,第一时间开展救援。
(2)市公安局要在第一时间维护事故现场治安和秩序,保护现场,疏导交通。
(3)市住建局负责指挥协调城建应急抢险救援队参加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4)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指挥协调供水、供热、城镇燃气、排水等应急抢险救援队参与市政基础设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5)市卫健局要确保抢救伤员、卫生防疫及时有效。
(6)市交通局要确保应急抢险救援交通运输畅通和安全。交通运输工具由各组成部门分别承担,并负责维护,由市指挥部统一调用。
(7)黑河市北安生态环境局按照职责参与组织开展对事故发生地外部环境的应急监测。
7.3 技术储备与保障
由专家组提供相应技术支持。
7.4 奖励与责任
对在处置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引发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以及在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预案管理与更新
8.1 培训与演练
市发改局(人防办)可向黑河市人防办聘请专家负责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本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人防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安全隐患排查,事故预防、控制、抢险知识和技能,个人防护常识等。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市指挥部要适时组织成员单位开展综合演练,本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应急演练内容包括:应急指挥、决策、协调、处置和保障等。市发改局(人防办)负责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实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8.2预案更新
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市指挥部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各街道、各乡镇政府要及时更新相关预案,确保与本级预案的有效衔接。
8.3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预案由市发改局(人防办)负责解释。
9附则
9.1名词术语
本预案中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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